
国家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集体成立会议召开
2026-09-30卓越工程师产教融合培养工作推进会召开
2026-09-30教育部学习贯彻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部署做好教育安全工作
2026-09-30习近平给四川大学全体师生回信
2026-09-29习近平就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作出重要指示
2026-09-29教育部党组召开扩大会议,坚决拥护党中央对鲁昕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决定
2026-09-29铁凝接见2026年港澳教育界国庆访问团
2026-09-29关于开展“高等教育、职业教育赋能中国宝武海外矿产开发教育培训出海”项目(二期)的通知
2026-09-24关于延长首批集成电路产教融合研究课题申报期限的通知
2026-09-01关于召开低空经济产业学院建设与创新发展研讨会的通知
2026-08-26关于组织开展“绿色智慧校园—节能降碳” (首批)研究课题申报的通知
2026-08-26关于举办2026年地方高校教育事业统计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2026-08-17关于第四批新质生产力产教融合创新课题立项的通知
2026-07-21关于“教育数字化与产教协同”专项课题立项的通知
2026-07-17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案例③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教育局:县域教育统计信息化试点的“翁牛特特色”
2026-09-30中心组织开展“健步舞彩浅山 追寻红色足迹”主题党日暨秋季健步走活动
2026-09-24筑牢统计数据底座 赋能地方高校治理现代化 ——2026年地方高校教育事业统计人员培训班在昆明成功举办
2026-09-22融通中外 协同创新——2026国际产学研用合作会议(东北三省一区)隆重开幕
2026-09-18中心党总支召开专题会议 总结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
2026-09-17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案例②丨吉林省吉林市吉化第三中学校:数说校情 智绘未来
2026-09-14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案例①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以教育统计信息化改革推动教育治理现代化
2026-09-03平台导入滇西大,打造发展新引擎
2019-01-30新试验:“大平台+”赋能滇西大
2019-01-22专家组进校助滇西大“变轨超车”
2018-07-20专家组进校指导兰州文理学院应用型课程建设
2018-06-20专家组进校助推河北民族师范学院特色转型
2018-06-08专家组进校助力钦州学院打造转型样板
2018-04-23产教融合专家组赴滇西大指导工作
2018-03-21“教育之弦”卓越创新伙伴成员名单更新
2018-04-27中心印发《“教育之弦”卓越创新伙伴管理办法(试行)》
2016-10-28
主 任:晁桂明
副主任:陈建荣
副主任:王长树
地址:北京海淀区上园村3号交大科技大厦15层
电话:86-10-6609 3400
传真:86-10-66093444
邮箱:csdp@moe.edu.cn
邮编:100044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五、将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本决定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