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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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第三届全国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全国总决赛及同期活动成功举办
2026-04-28第三届全国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全国总决赛及同期活动成功举办
2026-04-27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开展202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宣传活动
2026-04-24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工作推进座谈会召开
2026-04-24卓越工程师培养改革现场交流推进会召开
2026-04-23关于开展AI+新商科智慧学习工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6-04-23关于开展2026年全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和人员跟踪调查的公告
2026-04-20关于“人工智能+”教育教学(第一批)重大专项课题立项的通知
2026-04-20教育部学校规划建设发展中心2026年度公开招聘(非事业编制)公告
2026-04-14关于第三批新质生产力产教融合创新课题立项的通知
2026-04-10关于新型电力系统产教融合创新课题立项的通知
2026-04-01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产教融合创新发展课题——教育数字化专项研究的通知
2026-04-012026年教育事业统计基层分管领导培训班圆满结业
2026-04-28中心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集体学习研讨
2026-04-22中心2026年度公开招聘(非事业编制)公告
2026-04-142026年高校规划建设培训班(第一期) 在浙江大学成功举办
2026-04-10中心扎实组织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理论学习专题会
2026-03-23中心党总支部署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
2026-03-16智能应用强本领,党建业务共提升——规建中心第一、第四党支部联合举办人工智能专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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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3产教融合专家组赴滇西大指导工作
2018-03-21“教育之弦”卓越创新伙伴成员名单更新
2018-04-27中心印发《“教育之弦”卓越创新伙伴管理办法(试行)》
201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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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五、将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本决定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