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远做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主心骨”——写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4周年之际
2025-06-30数字赋能学习型社会建设主题活动举行
2025-06-27教育部召开落实纲要和三年行动计划、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华东片区调研座谈会
2025-06-26教育部与安徽省召开部省会商会议
2025-06-25全国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建设工作推进会召开
2025-06-25教育部召开落实纲要和三年行动计划、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华南片区调研座谈会
2025-06-24教育部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举行部区会商会议
2025-06-20关于举办2025年高校基建培训班(第二期)的通知
2025-06-11关于组织开展新质生产力产教融合创新课题研究的通知
2025-04-15关于“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读本赠阅及欺凌防治教育活动”虚假信息的公告
2024-11-13关于部分证书失效的公告
2024-02-02关于征集2025年“双碳”行业产教融合研究选题的通知
2025-04-30关于举办2025年地方高校教育事业统计人员培训的通知
2025-04-23关于举办技能型高校“十五五”规划编制与高质量发展研修班的通知
2025-04-15规建中心组织“七一”专题党课
2025-06-23关于“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读本赠阅及欺凌防治教育活动”虚假信息的公告
2024-11-13聚焦教育强国战略 共商师范高专发展新路径——师范类专科学校高质量发展研讨会在京举办
2025-06-27新质生产力产教融合创新课题第一次立项评审会成功举办
2025-06-25规建中心党总支组织开展“胜利之路 国歌长城”主题党日活动
2025-06-16共筑教育统计新未来——2025年地方高校教育统计人员培训班成功举办
2025-06-09规建中心以学增智 以学促干 贯彻落实“双融双促”行动计划
2025-06-09平台导入滇西大,打造发展新引擎
2019-01-30新试验:“大平台+”赋能滇西大
2019-01-22专家组进校助滇西大“变轨超车”
2018-07-20专家组进校指导兰州文理学院应用型课程建设
2018-06-20专家组进校助推河北民族师范学院特色转型
2018-06-08专家组进校助力钦州学院打造转型样板
2018-04-23产教融合专家组赴滇西大指导工作
2018-03-21“教育之弦”卓越创新伙伴成员名单更新
2018-04-27中心印发《“教育之弦”卓越创新伙伴管理办法(试行)》
2016-10-28主 任:孙明春
副主任:陈建荣
副主任:王长树
地址:北京海淀区上园村3号交大科技大厦15层
电话:86-10-6609 3400
传真:86-10-66093444
邮箱:csdp@moe.edu.cn
邮编:100044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五、将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本决定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