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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申报国家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实验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09                               来源:教育部

教基二厅函[201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十条”)和《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深入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实验,为全国其他地区提供经验,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

  按照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总体要求,落实地方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主体责任,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围绕提高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条件保障和推进体制机制建设开展先行试点,建立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试点任务

  1.扩大普惠性资源。大力发展公办园,结合本地公办资源现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新建、改扩建教育部门办园,管理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支持企事业单位、集体办园,探索公办园领办分园等多种方式,不断扩大公办资源,努力扭转公办资源短缺、布局不合理等问题。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园,探索引导和支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政策和措施,制定政府购买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服务标准、支持方式、收费监管、退出机制、契约管理等具体政策措施,建立扶持普惠性民办园的长效机制。

  2.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农村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研究制定促进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的财政支持政策,探索落实农村幼儿园“保安全、保工资、保运转、保发展”的实现路径和具体措施。

  3.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研究制定扩大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覆盖面的财政投入政策,制订学前教育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推进学前教育普及进程,构建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4.幼儿园教师队伍培养和补充机制。落实“国十条”、《意见》和《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要求,出台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结合本地实践,探索地方特岗计划、定向培养、归队转岗、增加编制、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补足配齐各类幼儿园教职工,解决幼儿园师资数量短缺、编制不足等问题,建立和事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幼儿园教师培养和补充机制。

  5.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落实《意见》关于完善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的要求,探索通过生均财政拨款、专项补助、政府购买岗位等方式,支持解决好公办园非在编教师、农村集体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依法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逐步实现同工同酬的路径和具体办法。采取有效的支持政策和监管手段,引导和监督民办园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足额足项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支持鼓励教师参与提高培训、评定职称、教科研活动等,为教师专业成长创造必要条件。

  6.幼儿园教师师德建设长效机制。落实“国十条”和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建立健全幼儿园教师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把师德建设作为办园工作考核和办园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把师德和育人工作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7.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监管。破解监管盲区和难点,研究探索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园的成本核算、限价收费、教师资质、保教质量、经费使用、普惠实效、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的制度和机制,加强动态监管。

  8.健全学前教育教研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划分全面覆盖各类幼儿园的学前教育教研责任区,充分发挥学前教育教科研部门、专家和骨干教师的优势,落实教研责任,深入了解基层幼儿园保教工作现状,及时解决教师日常教育实践中的困惑和问题。完善区域和园本教研制度,加强学(片)区和幼儿园内部的实践交流与研讨,围绕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研究探索有效的教研形式和内容,不断推动学前教育教研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形成面向基层幼儿园教师、多层次、全覆盖的教研制度和体系。

  9.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结合本地实际,设立落实《指南》实验区,探索行政、教科研有效支持推进,幼儿园围绕落实《指南》扎实开展实践探索的有效经验。研究探索以关注教育过程、促进师幼互动为导向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监管体系。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选择2个以上的试点任务进行实验。实验周期为三年(2016-2018年)。

  三、申报方式

  1.以省为单位组织申报,省、市、县三级均可申报,每省申报实验区不超过5个,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不申报。

  2.申报地区应按要求填写《国家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实验区申报表》(见附件)。

  3.地市、区县的申报材料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报教育部。

  我部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优先遴选基础较好、目标任务明确、政策措施具体、条件保障有力的地区作为国家实验区。

  四、其他事宜

  请于2015年9月30日之前将申报材料(纸质一式两份,同时发送电子版)报送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

  联系人及电话:王正科 010-66096622

  电子邮箱:wzk@moe.edu.cn

  附件:国家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实验区申报表.docx


教育部办公厅

2015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