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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绿色发展研究基金
学校绿色发展研究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学校绿色发展研究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绿色发展研究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财政部等印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7〕30号)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学校绿色发展研究基金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学校绿色发展研究基金按照《学校绿色发展研究基金章程》规定,用于资助开展科学研究,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学校绿色发展研究基金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特别委托项目。重点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2万元,一般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特别委托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资金于项目评审结束后一次性拨付。

  第三条  教育部学校规划建设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六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业务调研活动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及其他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基金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七)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

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九)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一)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在组织项目申报、评审、中期管理、鉴定结项、成果宣传、经费管理等工作中所支出的费用。管理费的支出总额,特别委托项目和重点项目不超过3000元,一般项目不超过2000元。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十二)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七条  项目的最终成果由中心组织鉴定。

第八条  项目资金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  项目资金应当依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有经费结余的,净结余资金原渠道全额收回,并按照财政部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预算的编审与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绿色发展研究基金项目预算编制要求:

(一)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应根据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作详细说明;

(三)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应接受本单位财物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学校绿色发展研究基金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中心。

第十三条  中心依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对确立的学校绿色发展研究基金项目的资助金额进行审核。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额度,按规定调整项目预算。依托单位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资助项目预算的审核,报中心核准。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按照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支付给依托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由依托单位统一管理,一般不能转拨其他单位。如研究项目中有重要协作单位并须给予经费的,在编报项目申请书及预算时,须明确有关协作单位的研究任务与预算支出额度,经专家评审与中心审核。预算经费下达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后,按照项目立项时批准的额度,转拨给有关协作单位。协作单位不能再提取管理费,经费应全部用于该项目研究支出。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中心核准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依托单位报中心审批。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

  (二)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的。

  第十八条  项目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二)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三)其他支出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项目预算总额30%,或超过30%但金额不足2.5万元的,应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并报财务部门备案。调整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30%或超过2.5万元的,课题组应出具书面申请,经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中心审批备案。

  第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会议费、差旅费等,应当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报项目资金决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项目资金决算,并签署意见后报中心。

  第二十二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并且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中心。

  未通过结题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或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应当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中心。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如需继续使用结余资金,可以向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资金应当退回中心。

  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资金应当全部退回中心。因特殊情况退回资金确有困难的,应当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中心核准。

  第二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依托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项目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依托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国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中心的检查与监督。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中心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中心、依托单位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制度,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依托单位应当承诺依法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中心对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对依托单位信用评级、绩效考评和对项目负责人绩效考评以及连续资助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中心应当及时公开非涉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资金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结余资金和间接费用使用等情况。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资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有权检举或者控告。

  第三十一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按时报送年度收支报告、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的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法》、学校绿色发展研究基金《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学校规划建设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