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信箱:lzxx@csdp.edu.cn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重要栏目 > 民办教育新法新规解读
民促法修法通过,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有法可依

发布时间:2016-11-15                               来源:人民政协报

  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闭幕式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以124票赞成、7票反对、24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草案。之后,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5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此,历时近五年的民促法修法正式结束,《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自明年9月1日起实施。闭幕式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发表讲话,并提出,将尽快制定配套规定,平稳有序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

  在闭幕式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表示,此次修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对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并对两类学校做出明晰的界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能从办学活动中取得收益,办学的结余必须全部用于继续办学;学校终止时,清偿债务后如有剩余财产,不能拿走,只能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从办学活动中取得收益,有利润、有结余,可以在出资者之间进行分配;学校终止时,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来处理。“我们还将依据分类制定相应的收费、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用地优惠等政策。”

  业内人士指出,新规定能否落实,修法能否真正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一定程度上取决于随后制定、出台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修法将部分‘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这给地方留出了政策创新的空间,也提出了新的命题:地方政府一定要结合当地的实际,因地制宜地研制具体的过渡政策和实施办法。”

  有分析认为,民促法修法的通过将给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民办学校带来更多利好消息,尤其是市场上的一些教育培训机构:上市障碍基本被清除,预计相关利好领域的资产证券化速度将加快,A股有望迎来新一轮教育企业上市潮及并购潮。

  其中,从收益的优先顺序来看:民办培训机构(如K12课外培训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等)将最为受益;次之是非义务教育阶段产权清晰的幼儿园、职业院校、高中阶段的民办学校或者国际学校。而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或者国际学校将会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作者:陈亚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