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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评价改革为牵引 全面提升工程博士培养质量
——国务院学位办负责人就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与申请学位实践成果基本要求(试行)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4-10-31                               来源:教育部

近期,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与申请学位实践成果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要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介绍一下《基本要求》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中央高度重视工程师队伍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强调,培养卓越工程师,必须调动好高校和企业两个积极性。高校要深化工程教育改革,加大理工科人才培养分量,探索实行高校和企业联合培养高素质复合型工科人才的有效机制。

  201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设立工程博士专业学位,着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2018年,工程专业学位类别调整为电子信息等8个专业学位类别,进一步完善我国工程技术人才培养体系。2022年,教育部实施了卓越工程师产教融合培养改革,联合国务院国资委支持32所高校和8家中央企业牵头建设了40个国家卓越工程师学院,搭建校企协同的新型培养平台。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已经成为我国博士专业学位的主要类型。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对工程人才的培养规格、层次和质量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必须探索形成更加符合教育规律、更加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的培养标准,以评价改革为牵引推动培养模式的迭代升级。同时,明年即将实施的《学位法》规定,研究生可以“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申请学位”,迫切需要及时出台配套规定,指导推动培养单位贯彻落实。

  二、请简要介绍一下《基本要求》的研制过程?

  答:编制工作在不断深化认识、凝聚共识中合力推进。2021年3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专门设置调研课题,编制工作正式启动。全国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成立专家团队,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开展专题论证,反复讨论修改。

  研制过程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培养爱党报国、敬业奉献、具有突出技术创新能力、善于解决复杂工程问题的工程师队伍这一目标任务。二是坚持先立后破,在总结和借鉴国内外经验基础上,遵循我国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教学规律和发展实际,结合《学位法》要求,在培养标准和评价体系建设方面突破创新。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制约研究生分类培养的关键问题,更加强调专业学位研究生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专家们认为,《基本要求》首次明确了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范围和质量要求,首次明确了通过实践成果申请学位的标准和程序,进一步强化了专业学位以实践创新能力为导向的培养定位和标准,具有重要开拓意义。

  三、《基本要求》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内容?

  答:《基本要求》由四部分组成,分别是概述、学位论文基本要求、申请学位实践成果基本要求、其他。

  一是明确了《基本要求》是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学位授权点、导师对学位论文或申请学位实践成果进行管理和评价的指导性文件。

  二是明确了学位论文在选题、内容、写作规范和结构、创新与贡献、评价参考要素等方面的相关要求,强调学位论文应聚焦工程实践和应用研究,着重体现学位申请人在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等方面的能力。

  三是明确了申请学位实践成果在来源与形式、内容结构、写作规范、创新与贡献和评价参考要素等方面的相关要求。强调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应包括可展示实体和书面总结报告;申请学位流程应包括实践成果申请学位可行性论证、实践成果实施、实践成果总结报告撰写、实践成果展示与鉴定或评审、实践成果答辩等。

  四、《基本要求》主要有哪些特点?

  答:《基本要求》具有以下三方面特点:

  一是突出实践性,聚焦工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鼓励学位申请人着眼世界学术前沿、国家重大需求、行业和区域发展需要“研究真问题”,并通过实践探索“真解决问题”。

  二是强调创新性,要求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在应用创新、技术创新上应有鲜明体现,鼓励以创新赋能行业产业实践,引领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

  三是鼓励多元化,为学位论文选题、实践成果来源与形式提供多样化设计,鼓励工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根据实际开展具有前沿性、应用性、跨学科、创新性的探索。

  五、下一步推动《基本要求》落实有哪些工作举措?

  答: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力推动《基本要求》落地见效。

  一是做好试行使用。鼓励各培养单位结合实际试行,并开展多样化探索,不断完善具体要求和操作程序。

  二是开展宣传解读。推进各地各培养单位深入理解掌握文件精神,切实将文件相关要求作为实际工作的指导。

  三是强化培训指导。面向广大导师组织开展培训指导,并及时推出典型范例,推动《基本要求》在教育教学、论文指导和论文评价等实际培养环节中落地落实。

  四是持续迭代更新。结合各地各培养单位实施情况,不断完善更新。